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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与褚惠锋、冯金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褚惠锋,冯金慧,王惠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中路15号。负责人:葛明洲,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东,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惠锋。被告:冯金慧。被告:王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褚惠锋、冯金慧、王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沈蒙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