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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与刘金鹏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刘金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35号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展学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邸达、单广婷,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鹏,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被告刘金鹏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