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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顺昌县物业管理处与崔奎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顺昌县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高文铧,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凤美(特别代理),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顺昌县物业管理处小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明(特别代理),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顺昌县物业管理处管理员。被告崔奎花,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县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崔奎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昌县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顺昌县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