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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丁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新,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榆树市华昌街九委副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育民乡繁荣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第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新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丁新以能给被害人王立岩的孩子办理上大学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立岩人民币201000.00元。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丁新以能给被害人肖艳侠孩子办理缓刑和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肖艳侠人民币40000.00元。2014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丁新以能给孙凌千在工地找活为由,骗取孙凌千人民币2300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丁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新系刑满释放后五年重新犯罪,系累犯,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新对第二起指控无异议,对第一起及指三起指控辩称:指控数额不对,为王立岩家孩子办上学的事一共拿了三万五千元,另外向王立岩借了三万八千元,后来还给他两千元。第三起指控不是诈骗,两万元是向孙凌千借的,另外三千元是他给我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丁新谎称能给被害人王立岩的孩子办理上大学,先后多次骗取王立岩人民币七万三千元。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丁新谎称自己能为被害人肖艳侠孩子办理缓刑和取保候审,分两次骗取肖艳侠人民币四万元。2014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丁新谎称自己有工地,以能给孙凌千在工地找活为由,骗取孙凌千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综上,被告人丁新诈骗数额为人民币十三万六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王立岩、肖艳侠、孙凌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各被害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3月11日22时许,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信息中心电话称丁新入住长春市宽城区扶余路日昇时尚旅馆。侦查人员于2015年3月12日0时30分许将丁新抓获。3.丁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400005571787帐户交易明细证实,4.吕艳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2400118864199帐户交易明细证实,5.银行转帐凭单复印件证实,王立岩、孙凌千向丁新持有的银行卡上打款回执。6.被害人王立岩记载的给付丁新钱款流水证实,王立岩自己记载的给丁新钱款的时间和数额。7.李淑清提供的1556708****手机号短信记录证实,李淑清与被告人丁新沟通为其孩子办理上学所互发的短信。8.(2008)榆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丁新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9.吉林省女子监狱证明证实,丁新于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10.户籍证明证实,丁新于1977年11月22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吕艳林证言,我与丁新是再婚,于2011年8月份结婚,王立岩和我是姑表弟关系,他管我叫二哥。2013年大约7、8月份的时候,有一天王立岩妻子李淑去我家找丁新办事,丁新没在家,我问找丁新办啥事,李淑清说给孩子办理大学的事,我对李淑清说:她能办吗?我俩才到一起不长时间,我不了解她啥实力,别到时候整的两败俱伤,咱们还是亲属关系。后来我问丁新到底能不能办这事,丁新对我说:你就别问了,这事你也办不了,我给人家孩子已经安排上学。花多少钱没告诉我,找的谁也没告诉我。刚开始我就不相信丁新有给孩子办理上大学的能力。我名下有一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卡号为6221882400118864199,密码为333666,这张卡丁新也经常用,她也知道密码,如果有王立岩或李淑清往这张卡里汇钱,也是丁新让的,钱也被丁新支出去了,我不知道。2014年7、8月份,我出二分利让王立岩给我抬一万元钱,2014年末,我已经把本息还给王立岩了,我抬钱时出的欠条已经抽回来了。丁新的电话号码为1556708****。2.证人李淑芬证言,我是吉林省女子监狱办公室副主任,丁新在监狱服刑的时候认识她的,2012年至今丁新没有找过我给人办上大学的事,也没有找过我丈夫薛军办过,丁新就看见过薛军一次,但没有接触。2013年夏天的一天,丁新给我打电话说咨询点事,非让我到一个饭店去,迫于情面我没好意思拒绝就去了,到饭店时看见一个打扮像农村妇女的人,丁新介绍说那女的是榆树保寿的,名字我忘记了,她儿子因为在长春打仗被抓起来了,是重伤,问我能不能给办判缓的事,我说办不了这事。吃完饭我就走了,后来丁新没再问过我这事,也没找我办这事。(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立岩陈述,我到公安机关报案,我和我妻子李淑清被丁新以给我孩子王宠办大学的理由骗了。丁新是我姑表嫂子。2013年8月,我家孩子王宠高考打了400分,过专科分数线,但没过本科线,在此期间,丁新到我家去借钱,就问我家孩子考上啥学校了,我说还没报呢,按分数看能走个专科,丁新说:“我找人帮你问问,看看能不能给孩子办个本科大学。”我说:“行,你帮忙问问吧。”两天过后,丁新给我回信说能办,去吉林建工行不行。我问她得多少钱,她说得两万,我说那能够吗,丁新说这事她找的是她同学李淑芬办的,李淑芬现在吉林省招生办上班,李淑芬和吉林建工学校校长以前有过来往,办这事儿用不了几个钱,我就答应了。当年9月4日我在榆树市保寿镇邮政储蓄银行给丁新汇过去25000元钱,当时把钱打到他爱人吕艳林的卡上了,卡号为6221882400118864199。20000元是办事的钱,剩下的5000元是我给他拿的费用。以后陆续以给孩子办学校为由又向我们要了25000元钱,其中14000元汇到吕艳林的邮政卡上了,另外11000元是丁新到我家去取的,截止到2013年12月7日,我一共给了丁新500**元钱,结果我家孩子也没去上吉林建工学院。第一个大学没办成后,2014年1月份,丁新对我说:李淑芬的爱人薛军是长春市民航局局长,他和海军大学总部校长赵永甫即是老乡又是战友,我问问薛军看能不能给孩子办个军校。我问大概多少钱,她说问完了给我回电话,过了几天给我回电话说:薛军和赵校长联系上了,说办这事大概需要20万块钱,当时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丁新说:先不用你拿,我先给你垫上,事成再算,从此开始一直到2014年8月16日期间,我先后十四次给到丁新手里128000元钱,我先后八次汇到吕艳林邮政卡上12000元钱,我先后八次汇到丁新邮政卡上11000元钱,丁新邮政卡号为:6217992400005571787。我一共给丁新2010**元钱。孩子到现在也没有上学。丁新的电话号为1556708****,吕艳林的电话号为1365441****。丁新自己说以前在榆树市第四小学当过老师,之后转到榆树市教育局纪检,然后又被转到榆树市政府信访办工作,这些事都是她姨夫谭景坤给她办的。另外丁新还曾先后十一次以替孩子办大学为由,送礼串门共420000元钱,这些钱我没给她。另陈述,我和李淑清往吕艳林卡里打款的凭单留几张,其余的都没留,另外我还有自己记的给丁新拿钱和打款的帐单。2.被害人李淑清陈述,其与王立岩系夫妻关系,陈述内容与王立岩一致,另证实,2015月春节前有个叫丁勇的给其发短信说:我是丁新的哥哥,丁新得癌症死了。3.被害人肖艳侠陈述,我到公安机关报案,我被丁新骗了四万元钱。我是通过我亲戚李淑清认识丁新的。2013年7月我儿子刘旭在长春市因为重伤害被抓起来了,我听说丁新能办事,就到长春找丁新,见面后她说省公安厅有人,直接管着法院的人,能办这事。当天中午丁新请我吃饭,让跟办事那人见一下面,我就同意了,吃饭时一个穿警服的女的就去了,我把我儿子的情况说了,那个穿警服的女的说不好办,我一听那女的说不好办,吃完饭就返回榆树了。第二天上午八点左右,丁新给我打电话说:三万块钱能判缓刑。我说那女的不是说不能办吗。丁新说:人家当你面不能说,跟我说的,你办不办。我说那就办吧。当天我就拿着三万元钱到长春去了,下午一点左右在凯旋路客运站下车后丁新让我上了门口停的一台黑色出租车里,我就把三万块我给丁新了,当时出租车司机在车上,我没注意看车牌号。2014年6月16日上午丁新给我打电话说:暂时开不了庭,咱们可以办取保候审,你再给我打一万元钱。我说行,当天上午我就把一万块钱打进了丁新用短信发给我的邮政储蓄帐号6217992400005571787里,过了三个来月,我看丁新没给我儿子办成取保候审,判缓刑也不一定有指望,就怀疑丁新骗我了,开始朝丁新要钱,但丁新始终以各种借口搪塞我,今天给我、明天给我的,但是直到现在也没给我拿回来。2015年春节后有人给我发了几条短信,那人说他是丁新的哥哥,丁新年前得癌症死了,但是我怀疑是丁新自己发的。4.被害人孙凌千陈述,我到公安机关报案,我于2014年2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被丁新先后五次骗了23000元钱。第一次是在榆树市凯旋酒店302房间内我当场给她拿20000元钱,剩下四次都是我给丁新汇的钱,这四次一共汇了3000元钱。和我我们村的王立岩是好哥们,丁新是王立岩的二嫂,我们就认识了。2014年初,我通过我们村的王立岩认识了丁新,丁新说自己手里有工程,问我干不干,我说想干。2014年2月21日丁新把我叫到榆树市实验高中东边的空地,丁新指着这片空地对我说:这片地就是我开发的,你要想干的话就把拆迁的活和物业的活给你。当时我就动心了。2月22日,丁新给我打电话说想串2****块钱,三天后还我。我当时就信任她了,在我儿子孙先玉那拿了20000块钱给了她;第二次是2014年3月8日,丁新给我打电话说:我现在武汉,你给我丈夫吕艳林汇1000块钱,我到家就给你顶上。我在保寿镇邮政储蓄给吕艳林汇了过去,吕艳林的卡是邮政的,卡号为6221882400118864199;第三次是2014年3月24日,丁新给我打电话说:我现在在大连,育民派出所所长出车祸了,我准备去看看,你给我汇1000块钱,我回去就给你,钱你还打到上次吕艳林的卡上。我信以为真,在榆树市繁荣大街邮政储蓄汇到吕艳林的卡上1000元钱;第四次是2014年4月21日,丁新给我打电话说:我现在在大连,你给吕艳林汇500块钱,我回去就给你。挂电话后,我在榆树市繁荣大街邮政储蓄汇到吕艳林的卡上500元钱;第五次是2014年9月21日,丁新给我打电话说:我现在在大连,回不去家了,你给我汇500块钱,我到家后全部还给你。这次她让我汇到她名下农村信用社的卡上,我在榆树市中医院西侧的农村信用社给丁新汇过去500块钱,卡号为62293501070073xxxx5。我一共给丁新汇了23000元钱,这些钱一分也没有还我,在此期间,我要过很多次,她回回都推我,丁新给我打电话的号码是1556708****。另陈述,我和丁新没有两性关系,我和她认识不几天,我给她拿钱是相信她在实验高中工地有活,丁新在我这拿钱说急用,三天就还,之后一直也没还,朝好要过多次,回回推我,后来2015年春节时我和王立岩通话,才知道被骗了,听王立岩说给他孩子办上学被丁新骗了二十多万。(四)被告人丁新供述,2008年我离婚了,2012年我跟吕艳林认识后他骗我说四十多岁,结婚前我向他表弟王立岩打听吕艳林具体岁数,王立岩没跟我说实话,结婚后我才知道吕艳林比我大十八岁,他们骗了我,所以我挺恨吕艳林和王立岩的。2013年7月份,我和吕艳林到王立岩家看王立岩母亲,在他家听说王立岩的儿子当年考大学,就问能考上啥大学,王立岩说看分数能走专科。我当时就想骗他们点钱,说我有个同学叫李淑芬,她在省招生办上班,跟吉林建工的校长以前有来往,看能不能办个本科大学。过了两天李淑清打电话问我能办不,我说给你问了,差不多能办。李淑清说:我给你拿点费用吧,得拿多少?我说:你先给我拿一万块办事钱,另外现在我家里有点事,你如果有的话再多给我拿一万五千块钱,这一万五千块钱算是我借的。我把吕艳林的邮政储蓄卡号(卡号:6221882400118864199)就告诉李淑清了,随后王立岩两口子就往吕艳林卡里打了二万五千块钱。李淑芬是长春女子监狱的警察,2008年因为受贿在榆树看守所押着来的,我当时因为在榆树看守所押着时跟李淑芬在一个监室,后来我到长春女子监狱服刑时她还管着我来的。我当时想骗王立岩两口子钱,为了让他们相信我能办上大学的事,我就懵他俩说李淑芬是省招生办的。我没有找过李淑芬给王立岩儿子办上大学的事,我知道她根本办不了这事。我也没找过任何人办过这事,因为我知道这事办不了。李淑芬的丈夫叫薛军,是长春民航局的,但具体做什么的不知道,2010年出狱后我到李淑芬家去时见过他,我对王立岩两口子说过薛军是长春民航局的局长,他和海军大学的校长赵永甫是老乡又是战友,但我没有找过薛军给王立岩儿子办军校的事。我没朝王立岩两口子继续要钱,我说先不用拿钱,我先给垫上,事成后再算帐,他们没给我拿钱。王立岩两口子给我打了二万五千元钱后,我没有再朝他们要钱,但是朝他们借过钱,先后几次共借了大约五六千块钱,都打进我的邮政储蓄卡(6217992400005571787)里和吕艳林的邮政储蓄卡(6221882400118864199)里了,后来李淑清说没钱了,我又给他们打回去两次钱,每次都是一千块钱。我从王立岩手里拿过10000元钱的现金,是2014年春节前我从王立岩家借的,当时说好给一分利。我说给王立岩家孩子办上大学的事吕艳林知道,但是往他卡里打25000元钱的事,他不知道,我跟吕艳林说是我打到卡里的,王立岩两口子打进吕艳林卡里25000元钱后又往他卡里打过几次钱,能有几千块钱,具体数我记不清了,是我让王立岩两口子往卡里打的,我说算是我朝他们借的。吕艳林不知道这钱是王立岩两口子打的,我说是我给他打的,因为我俩经常打仗,每次打仗我都出去几天,我让王立岩两口子打钱时我俩没在一起,我从王立岩两口子那骗的和借的钱都让我俩花了,我没有还给王立岩两口子,因为我和吕艳林始终啥也没干,没有经济来源,根本就还不上。吕艳林没有参与骗王立岩两口子,他不知道我有没有办这事的能力。2015年春节前我以我哥哥丁勇的名义给王立岩两口子发短信说我得癌症死了,这么说就是让王立岩两口子死心,别往回要钱了。我通过李淑清认识的肖艳侠,肖艳侠的儿子在2013年的时候因为重伤害被刑事拘留了,肖艳侠找我帮他儿子办事,想把重伤害改为轻伤害,我没找人办,我也没有能力办,就是问问李淑芬。肖艳侠总共给我拿了40000块钱,分两次拿的,第一次是肖艳侠把三万块钱送到长春凯旋路北站那,在我雇的一辆车上给我的,第二次的一万块钱是肖艳侠打进我卡里(6217992400005571787),我记得这钱是2014年夏天给我拿来的,两次拿钱相隔一个月左右。我没对肖艳侠说给他儿子判缓刑,后来说给办取保候审的事。肖艳侠向我要过这钱,我都没给。我是能过李淑清认识孙凌千的,我对孙凌千说过榆树市实验中学东边的工地是我的,但我没说把实验中学东边工地的物业和拆迁的活给孙凌千,那个工地也不是我的,孙凌千给我拿过20000元钱,他借给我的20000元钱是在榆树凯旋酒店交给我的,给我的二三千块钱我让他打到吕艳林卡里(6221882400118864199)了。孙凌千是2014年4、5月份借给我钱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孙凌千借给我钱是因为2014年春天我俩开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他朝我要过几次钱,我都没给他。我和孙凌千说实验中学东边的工地是我的没啥目的,就是说大话。我从肖艳侠和孙凌千手里拿的钱都让我花了。我记得王立岩和李淑清两口子给我拿了七万多块钱,具体数我记不清了。王立岩等人往吕艳林卡里打的钱都是我支取的,吕艳林不知道,卡里打进钱我就支出去了。2015年春节前后我以我哥哥的名义给孙凌千和肖艳侠发过短信,给肖艳侠发短信说我得癌症死了,给孙凌千发短信说过完年把利息给他。再次供述,如果我不说榆树市实验中学东边的工地是我的,给孙凌千拆迁和物业的活,我不知道他能否借给我二万元钱,我现在还不上这钱。另供述,我骗王立岩两口子七万八千左右。2014年肖艳侠找过我给他儿子办取保候审的事,2014年肖艳侠总共给我拿了40000元钱,我没找人给他办,就是问问李淑芬,我当时就是想骗肖艳侠,这钱都让我花了。我对孙凌千说过我在实验中学东边有工地,但是我实际上没有工地,如果我不说有工地,我怕孙凌千不给我拿钱,2014年孙凌千给我拿了20000元钱,我一分利息抬的,这钱我平时花了。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质证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被告人丁新关于被害人王立岩、李淑清陈述的钱款数额不属实,只骗取了被害人王立岩三万五千元,另三万八千元是借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新以能为被害人王立岩、李淑清孩子办理上大学为由,向其骗取钱款的事实,除被害人陈述外,被告人对此事实并不否认。被告人辩解被害人王立岩、李淑清给其的钱款中有借款,被害人陈述称给被告人的钱款均属为其家孩子办理上学才给被告人拿的,故对被害人王立岩、李淑清给付被告人丁新的钱款,均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被告人辩解共计在被害人处拿走钱款为七万三千元,而被害人所陈述被骗取的数额为二十余万元,除部分钱款提供银行汇款凭证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犯罪数额为七万三千元。2.被告人丁新关于被害人孙凌千的二万元是借款,另三千元是被害人孙凌千基于个人关系给予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新向被害人孙凌千借款前,向孙凌千谎称其有工地,并答应让孙凌千在工地干活,被害人孙凌千才借给被告人丁新二万三千元的事实,除被害人孙凌千陈述外,有被告人丁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虽被告人丁新在庭审中予以否认,其当庭辩解不附合客观事实,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新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丁新退赔被害人王立岩、李淑清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肖艳侠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孙凌千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以上罚金与退赔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