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奎与被告蒋天明、被告廖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奎,蒋天明,廖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胡奎,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天明,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廖爱萍,女,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奎与被告蒋天明、被告廖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奎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将借款归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天明、被告廖爱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奎撤回对被告蒋天明、被告廖爱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4207.5元,由原告胡奎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颖萍人民陪审员 陶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