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忠武与仝新祥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武,男,汉族。被执行人仝新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22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将其工资卡予以冻结,正在协调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81号案件的执行。待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