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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恢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谢翠翠与青岛海生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翠翠,青岛海生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谢翠翠。被执行人青岛海生���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贾红红,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翠翠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生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17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17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