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44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林雅婷与北京百年中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雅婷,北京百年中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何东兴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4919号原告林雅婷,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建鹏,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年中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28号东方宫霄酒店422室。法定代表人袁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东兴,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雅婷与被告北京百年中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何东兴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雅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雅婷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雅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林雅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雒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