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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振山与阮荣杏、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孙彪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山,阮荣杏,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孙彪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20-1号原告王振山被告阮荣杏被告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中段1618。被告孙彪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山诉被告阮荣杏、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孙彪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王一先名下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案外人王一先名下房产一处。2、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继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