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执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冯洁与张小健、赵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洁,张小健,赵霞,江苏康辉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2356号申请执行人冯洁。委托代理人刘鲁崑。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小健。被执行人赵霞。被执行人江苏康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西路西城上筑4幢626号。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洁与被执行人张小健、赵霞、江苏康辉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6月9日,本院作出的(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小健、赵霞、江苏康辉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审 判 员 谢国儿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 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