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柳彦学与王广、姜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彦学,王广,姜威,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580号原告柳彦学,男,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王广,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姜威,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北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商务会所B座16、1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彦学诉被告王广、姜威、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柳彦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柳彦学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