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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胜祥与韩礼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祥,韩礼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77号原告赵胜祥。委托代理人赵凤春,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礼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胜祥诉被告韩礼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及电话方式查找不到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缓交5900元,已交的5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