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胜祥与韩礼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祥,韩礼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77号原告赵胜祥。委托代理人赵凤春,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礼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胜祥诉被告韩礼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及电话方式查找不到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缓交5900元,已交的5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