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民申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中国与六安市皖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大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中国,六安市皖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大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申字第00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中国。委托代理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六安市皖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田中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六安大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昌权,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中国因与被申请人六安市皖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六安市大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中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