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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939号原告杨某某,1984年3月10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某某,1979年8月2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