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汪云峰、张荣祥与张荣祥、吴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峰,张荣祥,吴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475号原告:汪云峰。被告:张荣祥。被告:吴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云峰诉被告张荣祥、吴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云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云峰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