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老骥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1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老骥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典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浩,总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469840元,本案受理费4186元,执行费6947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973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