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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郗恩洪,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308号上诉人郗恩洪。被上诉人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法定代表人刘军,局长。被上诉人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庞秋原,主任。上诉人郗恩洪因要求确认可行性研究报告违法并予以撤销一案,不服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郗恩洪上诉称,上诉人系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王滩镇三家子村村民,且在该村合法占有宅基地和耕地。上诉人因诉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作出《关于唐山海港城市发展公司建设滨海公路西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海发改投资(2014)1号)、撤销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唐发改复议(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被上诉人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同在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本案应由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不在乐亭县行政辖区范围,乐亭县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