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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先锋与彭永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锋,彭永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948号原告:许先锋。被告:彭永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锋与被告彭永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先锋撤回对被告彭永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先锋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