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平市龙祥竹胶合板有限公司与烟台闽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漳平市龙祥竹胶合板有限公司,烟台闽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龙祥竹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祖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闽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2号-32号。法定代表人林亚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龙祥竹胶合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闽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龙祥竹胶合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龙祥竹胶合板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烟台闽莆建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龙祥竹胶合板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龙祥竹胶合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1元,减半收取2245.5元,由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龙祥竹胶合板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建英人民陪审员 吴炳南人民陪审员 郭江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