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鹏飞诉被告钓台街道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884号原告孟鹏飞,男,汉族,1974年4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郭宁,女,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钓台街道办),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九子滩。法定代表人刘云涛,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增社,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鹏飞诉被告钓台街道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关于原告所诉的沥青道路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沥青道路均系孟旭朋委托他人所建。本院认为,原告非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驳回原告之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鹏飞之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