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第祖睿与上海昊郁实业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祖睿,王明东,上海昊郁实业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69号原告第祖睿,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韩育平,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东,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告上海昊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阚建能。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伊煤南路XXX号街坊1号楼B1001、B1002、B1003。法定代表人朱鹏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第祖睿与被告王明东、上海昊郁实业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珺审 判 员 薛 靓人民陪审员 徐晓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