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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单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单某,农民,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陈铸村3组71号。被告蔡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单某与被告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单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谢爱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