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岩城区建国介绍所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岩分公司、沈茂国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城区建国介绍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岩分公司,沈茂国,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黄岩城区建国介绍所。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环城南路***号。经营者:卢玮玲,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教善巷**号。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岩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环城东路170.***号***层。代表人:华峰,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沈茂国。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号。代表人:华峰,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彤军,该公司职工。原告黄岩城区建国介绍所为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岩分公司、沈茂国、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城区建国介绍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岩城区建国介绍所负担。审 判 长 吴良���人民陪审员 孙 国 华人民陪审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