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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叶池和与张义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池和,张义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74号原告:叶池和,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张义林,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叶池和与被告张义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叶池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义林不愿意调解,叶池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池和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池和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