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8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诉被告王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王桂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882-3号原告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茶陵县。法定代表人瞿雪峰,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正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桂华,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王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被告王桂华申请再审的陈培健康权纠纷一案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廖定桃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撤回对被告王桂华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