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惠小刚与余海燕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惠小刚被告余海燕本院在审理惠小刚诉余海燕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小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小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皇甫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