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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义和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义和。委托代理人黄文清,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再审申请人王义和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义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改变土地用途错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恢复原状属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请求撤销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中多次违约,被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签订的是土地承包合同,但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是由被申请人管理的国有土地,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无不当。根据金昌市金川区国土资源局金川分局证明、金川区双湾镇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责任书,证明申请人所承租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因申请人将该承租土地转租他人种植竹柳,属改变土地用途,且该行为已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被申请人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不得改变承包耕地用途的解除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原审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同亦无不当。因申请人改变土地用途致合同解除,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后申请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判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王义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义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