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商)初字第06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丁庆与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6937号原告丁庆,女,1990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克云(原告之母),女,1958年3月31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负责人张玉仑,书记。被告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负责人张延生,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庆诉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庆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丁庆以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元,由原告丁庆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芦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