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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减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武林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740号罪犯武林义,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达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武林义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于2015年10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认为,罪犯武林义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吃苦耐劳,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学习“文化、政治、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林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良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任劳任怨,厉行节约。百分考核记功五次,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武林义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有犯罪前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林义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代理审判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