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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芦)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于某。王某申请执行[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丰(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某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立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