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于某。王某申请执行[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丰(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某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立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