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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超与沈春峰、徐铭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765号原告徐超。被告沈春峰。被告徐铭婧。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诉被告沈春峰、徐铭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