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英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92年9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茂山,遂宁市大英县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某某,男,生于1989年02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