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92年9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茂山,遂宁市大英县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某某,男,生于1989年02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