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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楚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75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楚某,农民。2015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楚某在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高丰中路“卖摊百货”店内售卖盗版光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其用于贩卖的非法出版物影碟533张。另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楚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送审出版物清单,出版物鉴定(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楚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五百三十三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