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群华、黄德英、吕琳玉、余海燕、王敏田、钟世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余群华,黄德英,吕琳玉,余海燕,王敏田,钟世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四新街。被执行人余群华,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葛家村葛家组。被执行人黄德英,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唐家乡葛家村葛家组。被执行人吕琳玉,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葛家村葛家组0002。被执行人余海燕,男,1962年8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葛家村葛家组0002。被执行人王敏田,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张家村云家屯01433。被执行人钟世旭,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张家村云家屯01433。本院在执行(2013)洼证内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群华、黄德英、吕琳玉、余海燕、王敏田、钟世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洼证内字第188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