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翠翠与徐凤霞、徐凤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徐翠翠,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华,工人。被告徐凤霞,农民。被告徐凤媛,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翠翠与被告徐凤霞、徐凤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春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翠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华,被告徐凤霞、徐凤媛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翠翠诉称,我爷爷徐万洪、奶奶刘英荣共生育六个闺女,我母亲排行老三、父亲系招女婿,徐凤霞系四姑、徐凤媛系五姑,生育我后让我姓徐,从外甥女变为孙女身份,让我顶门户,户口和祖父、母上在一起,对二老养老送终。2012年5月24日,我与祖父、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由怀来县公证处进行公证,二老将财产全部给了我,几个姑姑全部外嫁,我和丈夫共同抚养老人。最近我村承包地、葡萄地、果园、房子全部升值,被告等人眼红,找我母亲闹事。2015年7月22日,她们称我奶奶病了,六姑姑打电话叫我从山东赶快回来给治疗,7月24日赶回发现奶奶根本没有要去看病,事后才明白她们鼓动二老挑拔我们的关系,硬让我们解除扶养关系。7月25日,她们多人逼我没有达到目的,两被告用拳脚将我打伤,徐凤媛抓住我头发打一耳光,徐凤霞见状也上前抓住我头发,用脚踹我腰部。她们二人一起将我打伤,当时我报了警,被送到沙城同济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3248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240元、住院伙食费320元、误工费358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9088元。被告徐凤霞、徐凤媛辩称,原告及其丈夫都在山东居住生活,我二人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事项,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证据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17时许,原告徐翠翠在爷爷徐万洪家,徐万洪意欲撤销其与徐翠翠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徐翠翠拒绝。徐翠翠四姑徐凤霞、五姑徐凤媛当时亦在场,因遗赠扶养协议问题与徐翠翠言语不和,原、被告之间互相谩骂。徐翠翠出了院门,徐凤媛紧随其后动手实施殴打,进而互相厮打,徐凤霞闻讯追出,与徐凤媛共同对徐翠翠进行了殴打。当日徐翠翠到怀来县同济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3245.04元,诊断为双前臂皮肤软组织伤、左肘及腰部软组织伤、腰4-5椎间盘膨出。2015年8月11日经怀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为:双上肢部皮肤擦、划伤,属轻微伤;医疗建议为:1、医疗终结时间可按1个月计算,2、住院陪护可按1人计算。花费鉴定费300元。此事发生前,徐翠翠在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务工,2015年5、6、7月平均工资为2933元,7月25日至8月24日请假期间工资停发。治疗期间支出交通费若干。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徐翠翠提供的如下证据在案佐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资料、怀来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鉴定费收据、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凤霞、徐凤媛因其二人的共同行为对原告徐翠翠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证据,本院确定原告徐翠翠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3245.04元;2.误工费2933元;3.护理费800元(8天×100元/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住院8天×30元/天);5.营养费(8天×30元/天)240元;6.鉴定费300元。请求的交通费600元,提供的徐顺心出具的用车证明,虽非正式票据,但结合就医、鉴定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认定。以上各项合计为8358.0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凤霞、徐凤媛连带赔偿原告徐翠翠经济损失8358.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凤霞、徐凤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应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腾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