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崆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正有、吕克强、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正有,吕克强,吕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初字第2781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爱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该社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正有。被告吕克强。被告吕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正有、吕克强、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