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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金根与范粉琴、钱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根,范粉琴,钱光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张金根。委托代理人:司欣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粉琴。被告:钱光强。原告张金根诉被告钱光强、范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张金根于2015年10月18日死亡,且尚未确定法定继承人,故原告张金根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根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