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金根与范粉琴、钱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根,范粉琴,钱光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张金根。委托代理人:司欣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粉琴。被告:钱光强。原告张金根诉被告钱光强、范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张金根于2015年10月18日死亡,且尚未确定法定继承人,故原告张金根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根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