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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滦平县滦平镇天蓝爱舍壁纸销售部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滦平镇天蓝爱舍壁纸销售部,李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天蓝爱舍壁纸销售部,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设路质监局斜对面。经营者:袁凤仙,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住唐山市迁西县汉儿庄乡龙井关村,现住滦平县滦平镇。被告:李学林,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天蓝爱舍壁纸销售部与被告李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天蓝爱舍壁纸销售部撤回对被告李学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天蓝爱舍壁纸销售部负担。审 判 长  王书润人民陪审员  薛树礼人民陪审员  康全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