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晓露与许永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露,许永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446号原告刘晓露,。被告许永林,。原告刘晓露与被告许永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露诉称,2013年11月份,原告听信被告蛊惑,由被告培训并介绍去青岛铁路段工作,并收取原告培训费33000元,实际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培训。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该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向本院提交被告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亦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致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露对被告许永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