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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鸿奇与薛玉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奇,薛玉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李鸿奇,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薛玉定,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李鸿奇与被执行人薛玉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做出(2013)旬民初第0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李永森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旬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 斌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华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