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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与杨小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住所地:克拉玛依市。负责人:桑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祖力海尔·尔力,女,1989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小林,女,汉族,40岁,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与杨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克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小林未按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5460.65元。因被执行人杨小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行人杨小林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故本院将依法终结(2015)克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杨小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15)克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克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佩军审 判 员  雷晓霁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