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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新与被告徐淑娟、魏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新,徐淑娟,魏兆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372号原告:黄玉新。被告:徐淑娟。被告:魏兆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新与被告徐淑娟、魏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新撤回对被告徐淑娟、魏兆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廷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