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6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女,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住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5月份至同年10月23日期间,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三十六顷其经营的某棋牌室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000元。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明、梁某笑、黄某琼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部分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及抽头渔利所得款人民币24520元、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上述赌资及扑克牌扣押在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均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锦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