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雷泽辉与陈国平、苏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雷泽辉,男,生于1972年4月23日,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陈国平,女,生于1976年4月1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子荣,男,生于1976年1月19日,汉族,农民。雷泽辉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9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陈国平、苏子荣支付雷泽辉赔偿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00元(未收取)。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955号调解协议中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4日前支付申请人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寅审判员 刘进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