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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田某。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高文智,庆城县庆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桂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文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初关系较好,孩子出生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诉请1、其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3、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经他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5日双方在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2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5年7月18日生育男孩梁某某。婚初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沟通不畅,致使原告对被告产生积怨,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如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之间有和好可能。为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桂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