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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喜玉与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王喜玉,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军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玉与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喜玉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