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牟海英、牟海艳、葛月霞、刘爱萍、于作英、李斌、曲桂花与徐孝男、丁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海英,牟海艳,葛月霞,刘爱萍,于作英,李斌,曲桂花,徐孝,丁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牟海英,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牟海艳,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葛月霞,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刘爱萍,女,1964年12月14日初生,汉族,银行职员。申请执行人于作英,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教师,汉族。申请执行人曲桂花,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教师,达斡尔族。被执行人徐孝男,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丁传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牟海英、牟海艳、葛月霞、刘爱萍、于作英、李斌、曲桂花与被执行人徐孝男、丁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