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秀喜与牛全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喜,牛全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李秀喜。委托代理人李彩。被告牛全军。原告李秀喜与被告牛全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牛全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秀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牛全军已全部给付了尾欠的房租240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喜撤回对被告牛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秀喜负担。审判员 金立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