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徐维维与王金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城,徐维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维维。上诉人王金城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天津红桥区,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欣苑公寓7号楼502号,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王金城的管辖权异议无误,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