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588号姚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5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字(2015)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未央区颐和郡小区外搭建存车处,见该小区地下车库负一层A区堆放着铁艺围栏若干,遂预谋盗窃。1、2015年5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推手推车窜至地下车库,盗走铁艺围栏三个。2、同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盗走铁艺围栏两个。3、同年5月2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盗走铁艺围栏两个。4、同年6月1日11时许,当被告人再次采用同样手段,将三个铁艺围栏搬上手推车实施盗窃时,被该小区保安发现并当场抓获,该三个铁艺围栏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前三次被盗铁艺围栏七个价值2310元,案发当日被盗铁艺围栏三个价值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推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上缴。三、被告人姚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魏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